2011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總結十:外資企業(yè)法律制度2016/5/9 14:56:19 | 來源:中國教育在線 | 發(fā)布者: | 查看:811次

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(yè)法律制度(第四節(jié) 外資企業(yè)法律制度)

1.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(yè),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(yè)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。(P95)

2.注冊資本(P95)

(1)外資企業(yè)注冊資本的增加、減少、轉讓,須經審批機關批準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

(2)外資企業(yè)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、轉讓,須經審批機關批準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。

外商投資企業(yè)應當經審批的事項(這章還有個要攻克的表格就是下面這張,方法嘛。。。當然是優(yōu)先記住不一樣的地方)

  合營企業(yè) 合作企業(yè) 外資企業(yè)
設立
注冊資本的增減
對外轉讓出資
延長經營期限
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   
資產抵押    
4.外資企業(yè)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%,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%時,可以不再提取。(這點和《公司法》的法定盈余公積規(guī)定很類似)

5.外資企業(yè)的破產清算和撤銷清算,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進行。(P97)

6.外資企業(yè)的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、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,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、律師參加。

一、合營企業(yè)、合作企業(yè)的比較(P88)

(一)合營企業(yè)、合作企業(yè)的相同點

1.注冊資本的概念

2.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

3.出資方式

(1)合作各方用于出資的實物、工業(yè)產權或專有技術,必須是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。

(2)合作企業(yè)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業(yè)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。

4.分期出資的出資期限

5.出資額的轉讓

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,須經合作他方同意,并報審批機關批準。

(二)合營企業(yè)、合作企業(yè)的區(qū)別

1.組織形式

(1)合營企業(yè):均為有限責任公司

(2)合作企業(yè)取決于是否取得法人資格:具有法人資格的,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,不具有法人資格的,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

2.出資比例

(1)合營企業(yè):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%

(2)合作企業(yè)取決于是否取得法人資格: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(yè),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%;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(yè),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%的限制

3.組織機構

(1)合營企業(yè):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

(2)合作企業(yè):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(yè),一般設立董事會;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(yè),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

4.收益分配

(1)合營企業(yè)(“股權式”企業(yè)):合營各方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損益

(2)合作企業(yè)(“契約式”企業(yè)):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

5.投資回收

(1)合營企業(yè):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,只能在企業(yè)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

(2)合作企業(yè):如果在合作企業(yè)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(yè)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,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

6.經營期限

(1)合營企業(yè):只有某些特殊行業(yè)必須約定合營期限

(2)合作企業(yè):必須在合同中訂明

7.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

(1)合營企業(yè):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,一方擔任董事長的,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

(2)合作企業(yè):董事長由合作企業(yè)章程規(guī)定,一方擔任董事長的,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

8.董事的任期不同

(1)合營企業(yè):4年

(2)合作企業(yè):不超過3年

9.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

(1)合營企業(yè)(3條)(和有限公司相比,合營企業(yè)一般變不了組織形式,所以沒這條)

①企業(yè)章程的修改

②合并、分立、解散

③注冊資本的增加、減少

(2)合作企業(yè)(3+3條)(尤其記住合作企業(yè)這“與眾不同的三條”)

①合作企業(yè)的資產抵押

②合作企業(yè)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

③變更組織形式

不同企業(yè)的特別決議事項

 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營企業(yè) 合作企業(yè)
增減注冊資本
修改章程
合并、分立、解散
變更組織形式  
資產抵押      
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     

二、合作企業(yè)的協議、合同和章程(P90)

1.合作企業(yè)的“協議、合同和章程”均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(fā)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;“協議、合同和章程”有重大變更的,均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。

2.合作企業(yè)協議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,以合同為準;合作企業(yè)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,以合同為準。

3.合作企業(yè)的期限,應當在合作企業(yè)合同中訂明。

三、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(P92)

1.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(yè)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,合作企業(yè)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。

2.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,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,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。

3.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(yè)的虧損彌補之后,才能先行回收投資。

四、合作期限(P93)

1.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,合作企業(yè)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(xù),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第一天起計算。

2.合作企業(yè)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,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,合作企業(yè)期限屆滿時不再延長。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,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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