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總結三:代理制度2016/5/9 12:47:10 | 來源:中國教育在線 | 發(fā)布者: | 查看:720次

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(第三節(jié) 代理制度)

一、代理的法律特征(P20)

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,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,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。

1.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

2.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(注意與行紀合同的區(qū)別)

3.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

4.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。(注意與行紀合同的區(qū)別)

行紀合同:以行紀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,行紀人對自己的法律行為直接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。(詳見第十章合同法分則)

二、委托代理(P21)

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,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,代理人負連帶責任。

三、代理權的濫用(P22)

1.自己代理(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)

2.雙方代理(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)

3.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,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

四、無權代理(P22)

1.無權代理的情形(2006年多選題)

(1)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

(2)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

(3)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

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(qū)別,濫用代理權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權的,但是無權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權。

2.無權代理的后果

(1)本人的追認權

①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的行為,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,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。

②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(僅憑被代理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)。

③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視為拒絕追認。

(2)相對人的催告權

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。

3)相對人的撤銷權

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,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。

五、表見代理(P23)

1.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,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,該代理行為有效。

具體說來,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是:

①. 代理人無權代理(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)

②. 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;

③. 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。(常見有印有被代理人簽名或印章的空白合同書)

④. 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事實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。

2.表見代理的效果

(1)本人

表見代理對于本人(被代理人)來說,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。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,主張代理行為無效。

(2)相對人

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,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,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。

①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,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,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,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。

②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,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,主張代理行為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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