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一、法律關系 |
主體(雙) |
自然人 |
中國人、外國人、無國籍人;自然人性質(zhì)的特定主體 |
機構、組織 |
國家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政黨和社會團體、外國社會組織 |
國家 |
|
內(nèi)容 |
權利 |
|
義務 |
積極、消極 |
客體 |
物 |
自然物、人造物、一般等價物 |
非物質(zhì)財富 |
知識產(chǎn)品、道德產(chǎn)品 |
行為 |
|
人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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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二、法律事實 |
分類 |
內(nèi)容 |
標準 |
事件 |
絕對事件(自然現(xiàn)象) |
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|
相對事件(社會現(xiàn)象) |
行為 |
(合法性)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|
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|
(積極性)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|
(意思表示)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 |
(幾方表意)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|
(特定形式)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|
(主體參與)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|
表三、法的形式 |
形式 |
制定機關 |
注意要點 |
憲 法 |
全國人大 |
國家根本大法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|
法 律 |
全國人大——基本法律及其常委會——其他法律 |
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(guī)范性決議或者決定,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|
法規(guī) |
行政法規(guī) |
國務院 |
|
地方性法規(guī) |
“地方”人大及其常委會 |
??;省會、特區(qū)、較大的市(1+3) |
規(guī)章 |
部門規(guī)章 |
國務院各部委 |
行政規(guī)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“僅起參照作用” |
地方政府規(guī)章 |
地方人民政府 |
政府規(guī)章除不得與憲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相抵觸外,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(guī)相抵觸 |
效力排序 |
憲法>法律>行政法規(guī)>地方性法規(guī)>同級地方政府規(guī)章 |
提示 |
自治區(qū)法規(guī)、特別行政區(qū)法、國際條約也屬于法的形式。 |
表四、法的分類 |
劃分標準 |
法的分類 |
根據(jù)法的創(chuàng)制方式和發(fā)布形式劃分(創(chuàng)法成不成) |
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|
根據(jù)法的內(nèi)容、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(那(內(nèi))三小子根本太普通) |
根本法和普通法 |
根據(jù)法的內(nèi)容劃分(內(nèi)容很誠實) |
實體法和程序法 |
根據(jù)法的空間效力、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(小三長特別一般) |
一般法和特別法 |
根據(jù)法的主體、調(diào)整對象和淵源劃分(祖國) |
國際法和國內(nèi)法 |
根據(jù)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(目的是為了開公司) |
公法和私法 |
表六、民事訴訟 |
適用范圍 |
“平等主體”“財產(chǎn)關系”“人身關系” |
審判制度 |
⑴兩審終審制;⑵合議制;⑶執(zhí)行回避制度;⑷開庭并公開 |
地域管轄 |
普通管轄 |
實行“原告就被告”原則住所地與經(jīng)常居住地不一致→經(jīng)常居住地住國外、找不到人、被關押→原告住所地 |
特殊管轄 |
⑴合同糾紛——合同履行地(可以協(xié)議: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) ⑵保險合同糾紛——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⑶票據(jù)糾紛——票據(jù)支付地 ⑷公司設立、股東資格、分配利潤、解散——公司住所地(2014新增) ⑸運輸合同糾紛——運輸始發(fā)地、目的地 ⑹侵權行為——侵權行為地(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、侵權結果發(fā)生地)【注意】以上訴訟均可由“被告住所地”法院管轄 |
專屬管轄 |
不動產(chǎn)糾紛 |
共同管轄 |
“立案在先”原則(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多地法院起訴) |
訴訟時效 |
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|
2年 |
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|
1年:“身體”“質(zhì)量”“租金”“寄存” |
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|
20年 |
【注意1】普通及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”之日;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“權利被侵害”之日【注意2】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喪失的是“勝訴權” |
中止 |
(客觀原因導致暫停)“最后6個月內(nèi)”,因“不可抗力”或“其他障礙” |
中斷 |
(主觀原因導致復位)“當事人提起訴訟”、“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”或者“同意履行義務” |
判決 |
一審 |
“送達”之日起“15日內(nèi)”不上訴生效 |
二審 |
終審判決 |
執(zhí)行 |
常識理解9種強制執(zhí)行措施 |
表七、行政復議 |
復議范圍 |
復議事項 |
⑴行政機關作出的“具體”行政行為 ⑵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(jù)的“規(guī)定”(不包括規(guī)章)可以“一并”提出“附帶審查” |
排除事項 |
⑴行政處分(內(nèi)部行為不可議) ⑵對民事糾紛作出的“調(diào)解”(未行使行政權) ⑶抽象行政行為 |
復議程序 |
申請 |
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“60日內(nèi)”可以書面申請,也可以“口頭”申請 |
復議機關 |
一個爹 |
海關、金融、國稅、外匯管理、政府(非省級) |
倆爹 |
縣級以上政府部門(如地稅) |
沒爹 |
省級政府、國務院各部門【鏈接】稅務行政復議:對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,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|
【注意1】參加人不包括復議機關【注意2】不收費【注意3】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(zhí)行(有特殊情形) |
復議決定 |
⑴采用書面審查(不開庭) ⑵舉證責任倒置原則:由“被申請人”承擔 ⑶答復時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“60日內(nèi)”,法律規(guī)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決定種類:維持;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(nèi)履行;決定撤銷、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(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(nèi)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) ⑸復議決定書“送達”生效 |
強制執(zhí)行 |
決定維持: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或法院 |
決定變更:復議機關或法院 |
表八、行政訴訟 |
訴訟范圍 |
受理 |
行政機關作出的“具體”行政行為 |
不受理 |
⑴國家行為;⑵抽象行政行為;⑶內(nèi)部行為;⑷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【注意】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、仲裁一裁終局原則與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不同(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“勞動者”依然可以起訴) |
訴訟管轄 |
級別管轄 |
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|
地域管轄 |
一般情況 |
“最初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;行政復議機關“改變”原具體行政行為“也”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(原告就被告) |
特殊情況 |
“限制人身自由”——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;因“不動產(chǎn)”——不動產(chǎn)所在地 |
訴訟程序 |
開庭、公開、合議庭、執(zhí)行回避制度,“不適用調(diào)解”(賠償訴訟除外) |
表九、法律責任 |
民事責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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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責任 |
行政處罰 |
警告;罰款;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;責令停產(chǎn)停業(yè);暫扣或吊銷許可證、暫扣或者吊銷執(zhí)照;行政拘留 |
行政處分 |
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 |
刑事責任 |
主刑 |
種類 |
期限 |
數(shù)罪并罰 |
管制 |
3個月以上2年以下 |
最高3年 |
拘役 |
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|
最高1年 |
有期 |
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|
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,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過25年 |
無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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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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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刑 |
罰金、剝奪政治權利、沒收財產(chǎn)、驅逐出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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